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2-06 00:00:00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社〔2010〕101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人社〔2010〕240号

宁财社〔2010〕1018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9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苏财社[2010]1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市本级(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和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作为一个预算单位,统一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市本级、“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

  (一)年度收支计划编制。

  每年第四季度,市本级、“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省、市人社和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预算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前三季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收入数增长幅度应与当地工资增长水平保持一致。养老保险费收入应根据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养老保险费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养老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其中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不得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水平。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下年收入。

  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市本级、“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二)年度收支计划审批。

  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市本级年度收支计划,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

  “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收支年度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市级预算。

  市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年度收支计划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收支计划时,市本级、“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编制相应的调整方案,按年度收支计划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四)年度收支计划执行及考核。

  市本级、“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纳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认真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年度收支计划缺口处理。

  市级统筹后,“原三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其计划内的收支缺口,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前,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按实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划内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原三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

  违反基金支出项目及支出标准等规定的支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市人社、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由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纳入市级决算。年度基金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

  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市级决算,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1、基金收入的缴存。“原三区县”税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含保险费、滞纳金、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应在次月5日前全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情况报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集中对账。

  2、基金支出的划拨。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市级预算,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拨款计划,按时将资金划入“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3、调剂金管理。省级调剂金由市统一上缴,列入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省下拨的调剂金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列入市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二)其他事项

  1、“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纳入市级统筹时,应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并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确认。

  2、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应积极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原三区县”2010年12月31日前历年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暂由区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逐年归缴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合业务经办实际需要,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核算进行统一。

  四、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原三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经办的业务、财务、报表数据负责。并按照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相关报表及分析说明。

  (二)“原三区县”人社、财政部门对本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原三区县”养老保险业务办理进行指导,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