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保证预算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5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是指逐步取消和改变各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用支出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方式。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改革后,原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办理的公务结算事项原则上全部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结算的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预算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使用公务卡,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确定。
预算单位职工个人原则上均可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气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公务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的现金管理。预算单位对原采取现金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原则上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对于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确需采用现金支付(如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费用)等特殊情况,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预算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
第三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职工个人申请、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公务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预算单位借款的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经办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纳人员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职工个人的公务卡上。借款手续作为会计入账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二)各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
(三)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凭发票和本人的银联消费凭条等单据,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按本单位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录预算执行系统,输入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授权码号等要素,查询、确认相关公务性消费支出。
(三)财务人员根据经确认的查询信息,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到期还款日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生成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并根据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财务人员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向公务卡还款手续时要确保不发生超出“免息还款期”还款的情况。
(四)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预算单位使用预算内、外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通过集中支付系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划款时,根据经过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二)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使用财政资金向公务卡借款转账时,根据有关经审批的借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暂付款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事业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暂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同时,对借款人报销金额与借款金额有差额的,应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授权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收回或补足差额,并分别借记或贷记“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科目。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章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要尽可能减少并逐步取消现金支用,对于公务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要通过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全面掌握公务卡的支付行为。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一)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评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代理银行对公务卡持卡人的透支消费及还款情况逐笔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核的依据。对持卡人不及时归垫或恶意透支的行为由代理银行记入个人信用体系,并降低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限。
(三)财政、人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预算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办法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签订《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见附件)。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持卡人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范本)
附件:
南京市市级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范本)
甲方:(预算单位)
乙方:(代理银行)
为支持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用卡消费,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先进的支付结算工具,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中××卡(即代理银行发行公务卡的名称,下同)指由(代理银行)向甲方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且享有透支免息期的单币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卡具有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透支免息期,凭密码购物消费,同时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贷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乙方将充分发挥(代理银行)的网络优势,为甲方提供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乙方愿意将甲方员工作为重要的客户,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员工开立个人卡实行免担保,并提供如下优惠服务:
1.甲方所办理个人卡均由乙方免费开设和免收年费,并提供宣传使用手册。
2.甲方员工个人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其透支额度原则上按申请人的职务级别确定。参考标准为: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透支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处级干部为3万元人民币,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为2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乙方根据使用情况和个人诚信程度调整透支额度,但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
3.乙方对甲方员工持卡人要提供一般银行卡持卡人的所有促销优惠,包括参加银联部门组织的消费抽奖等活动。
4.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卡业务培训。
5.乙方为甲方配备资深的客户经理,提供个性化的贴心服务,建立快速的联络通道。
6.乙方应提供24小时呼叫中心服务。
7.乙方承诺将为甲方员工提供××卡持卡人所拥有的其他一切服务。
8.乙方按月为甲方员工寄送个人卡消费对账单。
9.乙方提供短信提醒功能,对甲方持卡人消费、还款进行即时提醒,并在“还款到期日”三天之前短信提醒还款事项。
第五条 甲方员工享有乙方提供的××卡的各项服务,甲方员工离开甲方单位时,甲方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员工用卡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 乙方享有××卡的最终审核权,所有甲方申办客户待乙方核准通过后,视为成功申办,乙方对甲方员工的办卡信息资料及非公务消费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未有疑义,本协议将自动延期。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若协议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在协议正式终止前,甲、乙双方应遵守执行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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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