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2013〕2号
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动和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市创新基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学科带头人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市创新基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技术创新活动,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
第六条
市创新基金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资助总额一般为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七条
市创新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市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纳税凭据、职工缴纳社保基金记录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用属地化管理,申报材料由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上报。
第四章
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与市科委、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情况,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再由其转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委负责编制、审议和发布市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创新基金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的分配及拨付。参与审议市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科委制定和完善市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市创新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对基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市创新基金资助经费的,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基金。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市创新基金或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宁财企【2006】372号
宁科【2006】1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