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2-23 00:00:00
关于印发《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3]12号

各区财政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亚洲体育中心城市和世界体育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2〕56号)精神,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体育局

  2013年12月23日

 

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亚洲体育中心城市和世界体育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25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自2013年起,市财政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通过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共同安排,引导资金总额根据当年产业发展引导实际需求与可用财力状况逐年确定,在市政府指导协调下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扶持体育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投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监管,配合市体育局做好项目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核定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二)会同市体育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 

  (三)下达资助项目经费指标,配合实施资金拨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组织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工作; 

  (四)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编制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信息,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逐步完善专家库; 

  (三)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四)对资助项目单位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南京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地方体育产业重大发展项目、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体育赛事项目和体育品牌打造项目等。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和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建设; 

  (二)地方体育产业园区、街区建设; 

  (三)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 

  (四)市级体育产业集团培育; 

  (五)体育场馆、俱乐部、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其它新兴体育产业项目培育; 

  (六)国家、省和市级体育产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编制产品或服务规程,打造产业或服务名牌,鼓励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担保、信贷支持; 

  (七)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 

  (八)体育产业统计调查、重大课题、项目评审、行业标准制定、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规划制定、市级表彰、重要会议等工作性经费支出(每年不超过总额的3%); 

  (九)符合《南京市体育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按以下四类分别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资助: 

  (一)体育产业基地、场馆建设类; 

  (二)体育产业重要赛事活动类; 

  (三)体育产业、金融融合发展类; 

  (四)体育产品、服务重点项目类。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积极探索引导资金与金融、保险等合作的新路径,建立体育产业项目银行贷款风险、担保、保险补偿等机制,发挥引导资金更大作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的其他资助方式,包括奖励、政府购买等形式。 

  第九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根据市级和各区体育产业发展、财政体育经费投入、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举办等情况,综合确定市级和各区申报项目控制数。 

  第十条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将经费指标下达项目主管区级财政部门,由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在规定时限内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主体及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省属单位除外),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良好的财务状况,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须在体育产业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股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诚信等原因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单位因经济纠纷而正被法院查封账户或被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或已经进入被强制执行程序的;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二季度发布下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各区体育局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级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介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项目批准文本、项目环评等相关报告、项目规范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区体育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区提出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申请,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审定。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区体育局书面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区将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局会同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所在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