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2014]8号
各有关区财政局、税改办、城管局:
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6号)、《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农改办[2014]15号)精神,制定《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8日
附件
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称“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6号)、《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农改办[2014]15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护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维护资金适用于全市涉农镇街(以下称“镇街”)行政村和涉农社区。
第四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由各级税改办、城管、农工委、住建、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协调配合,镇街、村级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负责维护资金分配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市城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评估管理,对维护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维护资金安排使用坚持保基本、全覆盖,遵循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八条 结合实际,市确定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基本保障标准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万元,由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第九条 根据农业人口、行政村和涉农社区数等因素测算维护资金,市级维护资金一般性补助每个行政村和涉农社区6万元。
第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将本级负责安排的维护资金列入年初预算,进行制度性安排,不得向镇街、村(社区)转嫁。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集体增加资金投入,确保设施项目管护到位、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建立政府主导、集体和农民参与、社会赞助支持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多元投入机制,保障其运行维护长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维护资金采取一般性补助与评估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使管护经费有基本保障。
第十三条 维护资金实行镇街财政报账,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一并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分别设立分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由镇街、村级组织实施,维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常年保洁管护人员报酬、保洁装备的购置以及设施维修费用等。重点支持村庄环境卫生、道路、路灯、设施等管护。
第十五条 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洁管护人员基本报酬和奖励,定期通过“一折通”发放,并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为保洁管护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调动管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设施维修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维护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维护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维护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按照测算的标准和行政村、涉农社区数量,市财政部门于当年上半年将一般性补助维护资金80%拨付到区财政部门,经评估后,达标的再拨付剩余的20%;未达标的不再拨付。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维护资金及相应的本级预算安排的维护资金及时拨付到镇街财政所(局)。
第十九条 根据当年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评估结果,市将评估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区足额将资金及时拨到镇街。按基本保障标准区财政补助维护资金安排不到位的,不参加评估奖励。评估奖励资金仍按维护资金规定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镇街财政通过专账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维护资金拨付到村或社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资金的管理,年度维护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维护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行政村(社区)的指导,建立区、镇街、村环环相扣,分工明确,群众参与的评估体系,制定分项目的工作要求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护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专款专用,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镇街财政所(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维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按项目、按人员公示维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和区、镇街要加大工作评估力度,健全完善督查制度,做到平时与年终评估相结合,年终综合评估验收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对市、区维护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