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1-24 00:00:00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规[2015]9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为加强我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中共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救助市级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符合《南京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宁政法〔2014〕5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的司法救助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请的救助案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为司法救助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救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程序安排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审定意见下达救助资金,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

3、因遭受犯罪损害的证明材料;

4、户籍地或居住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家庭经济负担等具体情况;

5、息诉罢访承诺或保证书;

6、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材料不齐,应告知其补正;如不能提供以上材料,可由承办单位依据职能收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报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承办单位决定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受损害程度、生活状况、是否已经获得赔偿或其他救助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报审核小组审定;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提出救助金额时,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额可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医疗救治费用巨大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内。

(二)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医疗救治费用巨大,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24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内。

(三)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致死,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或依靠刑事被害人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24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内。

(四)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存在本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按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36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内。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和执行救助等其他司法救助,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额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条 承办单位向审核小组申请救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申请救助的理由、救助金额;

2、填写《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附表1)一式三份,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4、办案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材料的调查、审核情况;

5、赔偿义务人不明或赔偿义务人无法赔偿(或未赔偿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6、息诉罢访承诺或保证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救助资金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审核小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救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救助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准。救助资金安排意见应在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救助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

3、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

4、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

5、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领导审定意见,将救助资金下达至具体承办单位。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奖金、福利和日常办公、接待等办公办案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原则上应及时将救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被救助人,也可视情分批发放。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连同经批准的《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逐案建立司法救助案件台帐,相关救助材料随卷移送。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救助效果的收集、评估,分析和总结救助实施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本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

第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对政法部门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救助资金申领是否符合规定、发放是否及时到位。发现证明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巨大”,是指当事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至申请日止所必需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刑事被害人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两倍以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依据医院诊断证明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表

1、《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2、《南京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


关联: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