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解读

2020-06-08 14:46:52

一、为什么修订《办法》?

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是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是保障特定困难群众生活免受价格上涨影响最直接、最精准、最现实的方式。

2019年下半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断攀升,11月资料显示,猪肉价格已同比上涨了107%,CPI同比涨幅高达3.9%,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更是达到有统计数据以来最高值,同比涨幅达8.6%。据统计部门预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上半年物价形势还将面临更大压力。

李克强总理于2019年11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全面启动物价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就我市当前及未来几个月的价格走势看,原《办法》规定的物价补贴标准已难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免受物价上涨影响。

二、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1.补贴发放标准

原规定中第一档:“当月度价格指数(CPI或SCPI,下同)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

第二档:“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

现修改为:

维持原第一档发放标准不变:

第二档修改为:“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

增设第三档为:“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

2.补贴发放时间

原规定为“在价格指数发布后30天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修改为“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

3.补贴发放单位

原规定为“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及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情况,明确“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三、哪些困难群众可以享受物价补贴?

共包括四类人员:

1.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3.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4.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