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就〔2009〕3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精神,在总结常熟、太仓、昆山和苏州高新区试点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对我市试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本市户籍的城乡所有劳动力。
二、关于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方法
社会登记失业率是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占城乡从业人员总数与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人数之和的比重,反映本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的一个统计指标。
(一) 统计计算公式。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人数
社会登记失业率= ------------------------------------×100%
城乡从业人员总数+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人数
(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统计方法。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均可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1号),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三)城乡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方法。
城乡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劳动适龄(指年满16周岁,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口人数中,扣除登记失业人员、学生、参军、无劳动能力、无就业愿望等人员的人数后,加上超过上述年龄上限仍在从业的人员人数,为城乡从业人员总数。
三、关于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周期和有关统计要求
(一)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暂定以季为一个统计周期。
(二)基层进行数据采集时可采用按照个人主动进行登记的资料统计和工作人员上门走访了解等工作方法,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各地区的社会登记失业率上报前需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会审。
(三)各地区在上报社会登记失业率时应将本地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和城乡从业人员总数同时上报。
四、关于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特别是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将就业服务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实现对城乡各类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信息的规范、准确采集。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社会登记失业率的调查、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部门对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进行规范和业务指导;各地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的制度,不断完善劳动力信息动态更新、维护机制,真正实现对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并据此统计出本地区的社会登记失业率。
(三)本试行意见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原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口径及上报方式不变。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