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平江、金阊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115号)等文件精神,稳妥处理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已组织实施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对第二阶段(1998年底前)的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身份认定。户籍在市区范围内, 1998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 按照个人申报,社区(村)、派出所、街道初审,区国土资源、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审,区政府确认并公示的程序进行,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区政府认定的名单(电子表格), 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反馈区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劳动年龄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处于劳动年龄的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间断参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由本人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10年6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补缴金额按2009结算年度规定。
三、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人员,其身份认定、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不变。其中,在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前达到养老年龄的,其征地保养金从2008年12月起发放,其余人员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发放。
四、本文件未涉及的,仍按苏府[2008]135号文件、苏府办[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吴中、相城、工业园区、虎丘(高新)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3.苏州市区1998年底前劳动年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
4.苏州市区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保养金申请表
(见下方“附件”)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