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2020-01-16 02:35:45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就业促进法》各项规定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苏人社(L)〔2009〕133号)要求,决定于2010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将部、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市活动具体要求和安排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全年各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作为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部门和工作联系人。请各市、区抓紧制定本地区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工作计划,报市备案;要积极与参加专项活动的相关部门、团体联合行动、落实责任分工,共同推进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抓住四个环节,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在组织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要根据专项活动的主题,抓住宣传发动、岗位采集和信息发布、活动现场有序和安全、活动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四个环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宣传促进就业政策,重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职业指导、就业援助,落实具体措施;要根据专项活动的主题,广泛采集、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通过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平台及12580就业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要有序组织各专项活动,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要认真及时做好各专项活动的书面总结工作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实事求是,体现特色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要在公益性服务、特色服务、品牌服务上做文章,丰富就业服务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和服务手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
    通过全年公共就业服务日常和专项活动的开展,使高校毕业生得到及时就业,农民工流动有序、求职有门,就业困难对象得到援助和帮扶,同时满足用人单位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的供给,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
    联系方式: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郭云理
    联系电话:0512-67275487(传真)
    Email: guoyl@mail.szldbz.gov.cn

    附件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苏人社(L)〔2009〕133号)
    附件二:《苏州市2010年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