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办[2010]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0]38号、苏财社[2010]9号)转发给你们。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市区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132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28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132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4.各县级市及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小集体及其以下人员、退养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经过换算补缴等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享受养老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可由当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另行确定,并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5.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的 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务必将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在2010年春节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特此通知。
附: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8号、苏财社[2010]9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8号 苏财社[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32元(全省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132元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事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 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 、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市 、县(市、区),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奖励补助。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