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

2015-10-28 00:00:00
  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进行相应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企业改制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