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解读“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

2020-07-06 02:37:14

  一、名称内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财政部分)。

  二、适用范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在省内的经营性用房的出租。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1.享受对象是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2.办理程序:(1)目前还未收取2020年房租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2-4月份免收,5-10月份减半收取。(2)已收取房租但还未上缴财政的,由各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予以退还。

  四、办理材料:1.租赁双方签署减免房租协议。2.需要退库的由各单位向财政提交退库申请。

  五、负责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的途径:湖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李佳倍,13871160966 027-6781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