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22 号

2020-06-28 10:18:36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0】22 号

海南宏飞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84047707):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543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 【2020】1543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543 号

海南宏飞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84047707):

        事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交易过户。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1996年11月17日,徐远姝向你(单位)购买海口市机场路61号芳草园小区B栋B-501房,购房总价款为66211.00元。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08执1791号,将被执行人海南宏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机场路61号芳草园小区B栋B-501房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远姝名下。按规定你(单位)1996年11月1日至 1996 年 11月 30 日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下:营业税3310.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74元、土地增值税3863.41元、教育费附加99.32元、印花税33.11元、企业所得税1324.22元,合计8862.35元。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税费。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复核,否则,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