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2-14 00:00:0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中小微企业: 今年4月1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和中小企业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人社〔2012〕56号),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加快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加快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5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人社局和中小企业局要切实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把它作为稳定当前就业局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主流媒体和印发宣传手册分发到困难中小微企业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全面了解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和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要积极动员困难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内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及时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二、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各地要按照粤府〔2012〕15号文和粤人社发〔2012〕69号文、梅市人社〔2012〕56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实施,尚未开展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成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按规定开展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加快落实对困难中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每月2日前报市就业服务局。 三、积极申请享受扶持政策 困难中小微企业要积极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根据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向所在县级以上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四、其它 (一)《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困难中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和《困难中小微企业工资发放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meizhou.gov.cn/)“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二)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3楼 联系人:宋虹燕,联系电话:2264973,传真:2245616   附件:市直和中央、省属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办事指南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市直和中央、省属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办事指南   一、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困难中小微企业进行审核认定。通过认定并核发《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的企业,可依规定申请享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和中小企业局《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人社〔2012〕5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受理对象 (一)主管部门为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四、申报条件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二)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 (三)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五、认定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出认定申请。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单位。市属,中央、省属、部队驻梅单位的认定审核结果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联席会议各单位执行。 六、提供材料 (一)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五)2011年 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七)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八)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一)、(六)、(七)项材料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中下截。 七、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企业备齐有关材料后向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核准: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可根据需要深入企业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三)企业可持《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依规定申请享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3楼 联系人:宋虹燕,联系电话:2264973,传真:2245616 市人社局网址:http://hrss.mei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