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8-07-09 00:00:00
MBGS-2018-012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人社规〔2018〕4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二、调整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分别按80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执行。本通知从发文次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其他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