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16 17: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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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市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适当增加促进就业创业使用项目。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本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且劳动者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经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400元/人;其他人员350元/人。 2.补贴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向行政许可隶属地的市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只限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经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劳动合同、或最近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等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4.其他事项。(1)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的不可申请。(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市外求职者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可申请。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在岗职工(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五类人员(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以下统称技能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贯彻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补贴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的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登记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同意开班的批复意见、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需注明人员类别),培训考勤签到表、鉴定签到表、申请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生证明(只限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只限在岗职工及实现就业人员)复印件,技能证书、补贴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向所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复印件;③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④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⑤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5%的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申报及备案。 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应按季度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由本人持上述有关资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由本人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季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并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3)补贴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户籍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证明);②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⑤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①、④、⑤项材料。 (4)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申请资料的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号。 3.对中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属小微企业的应附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认定文件。有关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申请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只能申请其中的一项,不得同时享受。 (四)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按季向所隶属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符合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和岗位补贴申请表;②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高校毕业生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③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该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④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享受补贴人员签名、岗位补贴申请表。  4.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      1.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见习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补贴申请。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所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拨付。申请材料应附: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在毕业年度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2)补贴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截止日期为毕业年度的6月30日前。申请材料应附: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公示材料原件、高校汇总的补贴申请表、高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高校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高校银行基本账户,由高校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六)临时生活补贴。     1.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特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一次性500元。 (2)补贴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城市家庭学员还要提供有效的低保家庭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 (3)补贴审核及发放。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本市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本人银行帐号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3)补贴审核及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加具审核意见,连同有关申请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上月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逐月拨付到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由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次月将上月生活补贴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临时生活补贴应由申领人本人按月到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领取,领取时应提供上月求职和接受职业介绍情况。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前。受理机构应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七)创业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900元执行,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2)补贴申请。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后,向定点培训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意开班批复意见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4)其他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应在开班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遵循总量调控原则,建立创业培训开班审查、随机抽查、拍照摄影等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组织各类院校在校生开展的创业培训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进行。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在本市开办企业的,不受户籍限制。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在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培训后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按成功创业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补贴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2)补贴申请。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成功创业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创业项目书、风险评估报告、开业指导证明、金融机构融资凭证等)、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明细表、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3.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创业成功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 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 (2)补贴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以后(以本办法实施时间起算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凭有关材料向创业地所在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自主创业资助申请表、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等。对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只给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法人代表创业资助。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入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4.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专项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按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人员减免的费用据实补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级给予适当补贴。 (2)补贴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向基地所属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及1年以上相关减免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基地章程、相关减免费合同等,创业户缴费部分须提供凭证)、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补贴单位明细表、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5.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在本市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补贴金额应以搬离基地时与该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基地时报至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基数,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助。     (2)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基地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或服务协议、孵化基地章程、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申请补贴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3)补贴审核及发放。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额度。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312号)的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县级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平台、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联网和运行维护支出)。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年1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根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按不同项目类别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到承担工作项目的单位。 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国家级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全国“千户百强”和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服务品牌、市就业考评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评优秀等级的县(单位),由市在省级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五、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部队驻肇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享受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时将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省属和中央、部队驻肇企业(单位)排除在外。 中央、部队和省属驻肇企业(单位)及省属、部属驻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后续服务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等,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 七、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已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滚存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本通知规定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本通知从2013年财政预算年度开始执行。我市制定的就业资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