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知多多—工资支付问题,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2016-11-25 17:38:00
赵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出具《工资证明》,内容为:“因公司在经营过程存在资金短缺,未能按时发放我司员工赵某个人工资薪酬,偿未支付赵某个人工资薪酬合计人民币135000元,按每月工资15000元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共9个月。特此证明!单位:某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4日”。   2016年2月24日,公孙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所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5000元。   同年4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对赵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赵某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与公司双方主体适格,赵某能够提供经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证明》,证实其员工身份,因此,依法认定:赵某与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工资支付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本案中,公司经本委通知,并未到庭答辩,亦未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根据前述法规的有关规定,以赵某所提供的证据为准,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拖欠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5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本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