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8-01-23 00:00:00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1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于 2016年 12月 31日 到期后,继续从 2017年 1月 1日 起执行至 2019年 12月 31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 2019年 12月 31日 ,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25号)同时废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 2016年 12月 31日 和 2019年 12月 31日 两个时间节点前未享受税收扣减优惠政策满3年的,可按上述扣减标准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今后国家如继续实施现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保持标准不变,我省上述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