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15日内需办就业登记

2018-09-28 17:35:23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对就业促进法未作规定的内容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否则按未办理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具有城镇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因被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失业登记今后将有电子凭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