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7-05-05 15:39:00
.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t;}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于近期公告废止了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相应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起草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一)公告全文废止了《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湛国税发〔2000〕331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湛国税发〔2003〕207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湛国税函〔2005〕15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湛国税办发(2005)20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的意见通知》(湛国税办转字(2007)17号)。 因上述几份文件的制定依据已经被上级税务机关公告全文废止,属于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情形,因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明确上述几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全文废止。 (二)《公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全文废止《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的公告》(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和《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对两部分清理的文件分别明确了自公布之日起全文废止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