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22 18:46:49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患病在特区内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到特区外诊治的,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条件:  (一)危重伤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的;  (三)因病情需要做专项检查或治疗,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此项检查或治疗业务的。  第五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就诊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填报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特区内转院的,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科长审批,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转往特区外就医的,由特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和院长二级审核,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原则上转往省内的上一级医疗机构。  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凭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患者急需转特区外抢救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可以先行转院,7日内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在特区内不得转往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区外不得转往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 常住异地的参保职工和易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一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院,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在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记录就医情况。患病住院,须在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院就医的,原则上应转回特区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转往当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其约定医院提出申请,并加盖医务业务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九条 参保职工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属急诊的,可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需转院的,原则上应转回特区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不能转回的,应在住院7 日内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费用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职工凭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摘要、门诊病历、处方副方、检查报告单、收据及明细清单等凭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报销时住院医疗费各段自付比例增加8%。经批准特区内转院的,不增加自付比例。  (二)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的职工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按划入个人帐户金额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按特区内住院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转特区外医疗机构或在异地就医需做血液透析、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或器官(组织)移植等特殊治疗的职工,应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发生的费用按本条第(一)项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