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8-10-22 18:46:3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等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   1、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7.94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88元。   2、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增加额不足60元的按60元调整。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和市府办《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府办[2006]199号)有关规定计发。   三、企业离休干部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