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2008至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22 18:46:27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汕劳社[2008]109号 关于汕头市2008至200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8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8]97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2454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7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78元 (1797元×60%)为缴费基数。1078元至7362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7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71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以1573元为缴费基数(其中,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80%即1258元的,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125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   (四)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3、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单位缴纳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三、申报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征缴比例,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同时填报《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 个体工商户首次申报缴费时,须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三)从9月起至下次调整止,缴费单位当月参保职工的人员、缴费工资与上月相同的,只需填报《表一》;当月参保职工和缴费工资有变动的,需同时填报《表二》,并按上述的报送时限和方法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从8月1日起按新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参加医疗保险(含新参保和办理增减员)应在每月1至25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于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   2、缴费工资的申报: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含首次新参保或已参保单位办理增减员)或申报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缴费的,应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可按1258元的基数申报缴费。   3、缴费工资的变更申报。需变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份填写《信息变更表》和《月报表》,并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