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22 18:46:4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农村劳动力是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   (二)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单项职业能力培训、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相关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明确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分类培训和鉴定补助。根据粤人社函[2010]25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对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二)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按《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 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学员、用人单位预收一定的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由于学员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弃学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退还预收的培训费用。 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考勤登记表(实施培训课时考勤表“三签名”制度,即:考勤员签名、学员代表签名和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考试登记表。   (三)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培训前必须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方可开展免费培训。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协议后,要将培训协议复印件报送给当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教学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加强监管。  2、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对象填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表》,并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落实培训对象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黑白相片5张等资料。   3、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报账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每批培训资金拨付前,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培训工种、补贴金额、培训机构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助标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要求支付相关单位的技能鉴定费、推荐就业等费用。   (四)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获证后半年内,对受定点培训机构委托并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或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并能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的,由定点培训机构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时一并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并注明推荐就业的人数及金额。   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成功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并能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的,由职业中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必须由就业接收单位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及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确认)、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障卡)记录等资料。   三、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信息管理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录入定点培训机构、学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考核验收等信息。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各地要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相关证书编号作为学员获证的依据。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提交与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的考核验收书面材料,通过信息系统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申请补助资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数据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作为资金核拨的依据。   四、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一)退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培训机构由机构认定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经整改无效的;   3.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4.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鉴定规范。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学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9〕133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68号),切实把好发证质量关,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三)日常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市直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由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要落实专人跟踪管理所辖定点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的落实、考勤考核的登记、台账的建立和录入、就业的推荐及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派人参与市组织的考核验收组,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验收。   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审核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村劳动力信息,有效甄别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等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市财社[2008]190号文件等原有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 2、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申领和拨付流程图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代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