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22 18:46:53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4548号)精神,经报市物价局同意,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费。二、收费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4548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汕行字*841号)。三、收费范围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2、按规定未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应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3、因病、非因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上述第1、2项人员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继续治疗确认、辅助器具安装或维修或更换确认不收费。四、收费标准  初次鉴定费:300元/人次,复查鉴定费350元/人次。五、收费单位  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收取;南澳县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南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按有关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六、相关事项(一)职工向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收劳动能力鉴定费,并开具暂收款收据。待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劳鉴办移交申报资料并缴费时,由市劳鉴办开具正式收款票据,由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交申请人。(二)工伤职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向申请人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可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凭市劳鉴办开具的收款票据一并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因病、非因工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统一向申请人收取。(四)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查的,按复查鉴定费标准向申请人预收劳动能力鉴定费,开具暂收款收据。其中,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凭暂收款收据换取正式收款票据;结论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暂收款收据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退还手续。(五)按本通知收取的劳动鉴定费不含被鉴定对象在指定医院鉴定时医院收取的检查费用。医院鉴定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检查费用,由医院按照相关标准收取,并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报销。(六)南澳县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工作由南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鉴办(设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