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8-10-22 18:46:20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区县要把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作为贯彻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构建幸福汕头的具体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确保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8号)文的要求,按任务指标和完成情况拨给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积分指标 根据粤人社发[2011]306号文和市人社局、发改局、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0]14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的积分指标进行完善。 (一)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的入户最低分值为60分。 (二)鼓励本省、市户籍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凡属于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工加10分,属于本省市外农业户口的农民工加5分。 (三)鼓励技术型、技能型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凡取得全国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积80分。 (四)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对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地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五)鼓励符合计划生育且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计划生育且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在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查环查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加5分。 具体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见附件的《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三、扩大积分的使用范围,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的政策措施 (一)努力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 1、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凡农民工积分累计达到我市入户城镇分值(50分)但没有办理入户我市城镇的农民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可在就业地(居住地)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入读公办学校的,实行免费;入读民办学校的,按公办学校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学校。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在税费减免、用地、基建、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证等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 1、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的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工作、连续居住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可享受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2、鼓励公积金买房。凡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农民工购买住房时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三)落实《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提高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但暂不愿意把户口迁到我市城镇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各办事窗口要设置农民工申请入户专门窗口,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入户城镇的农民工可落户在自有房子、集体户、政府提供的长期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也可与亲友搭户(只要户主同意其挂靠的,就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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