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2-31 08:00:00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中府办[2008]13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车库车位可支取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因购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所在小区购买车库车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及条件按目前购买自住住房支取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付款购买车库车位支取公积金,支取总额不超过购车库车位总价,在购车库车位发票或收据开立起一年内支取且只能支取一次。     所需资料:    (1)已登记备案的车库车位购销合同或车库车位房地产证;    (2)购买发票或收据(需加盖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公章);    (3)所在小区的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4)公积金专用存折;    (5)支取人身份证;    (6)结婚证(只适用于支取人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     三、申请个人贷款(含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购买车库车位支取公积金,可以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支取一次。首次支取须在已供两期款后,支取额最高可按已付首期加上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支取额可按上一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额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后账户内须保留最少100元的余额。     所需资料: (1)已登记备案的车库车位购销合同或车库车位房地产证;    (2)已付的首期发票或收据(需加盖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公章);    (3)所在小区的自住住房房地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4)银行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同时携带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合同);    (5)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须提供银行商业贷款借款凭证、商业贷款的累计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供车库车位的银行存折(需打印累计还款记录);    (6)支取人身份证;    (7)结婚证(只适用于支取人与借款人是夫妻关系);    (8)公积金专用存折;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注:本实施办法中所协及普通住房标准,按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