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2009-12-21 08:00:00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申请人,凭相关支取证明资料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登记手续,并到其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     二、办理委托后,管理中心在委托人到期支取日(节假日顺延)自动办理支取审核,并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表》转交至委托人的开户行,由开户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将核准支取金额转账至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委托人每次可支取的金额,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所登记的住房贷款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下可支取的额度确定,每次可支取金额为壹百元的整数倍,且账户需保留不少于壹百元余额。     四、委托支取变更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在委托支取日前30天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支取变更,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委托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发生变更的;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     3.委托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发生变更的;     4.委托人登记贷款的贷款账号发生变更的;     五、委托支取中断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支取自动中断:     1.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0元的;     2.委托人还款出现连续三期(含)以上逾期的;     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5.委托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6.委托人登记贷款的贷款账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支取变更手续的; 7.承贷银行没能按规定提交还款数据的。    (二)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支取在下一委托支取日自动恢复。    (三)委托支取中断状态持续超过1年(含)的,委托支取自动终止。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支取自动终止:    (一)委托书中登记的住房贷款累计支取已经达到限额;    (二)贷款本息结清日起超过一年的;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或销户的;    (四)委托支取中断状态持续超过1年的;    (五)经委托双方同意的其他原因。     七、在委托支取生效期间,委托人不能办理柜台支取。     八、委托人若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取消委托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九、委托书经委托人和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并由管理中心确认委托人与缴存开户银行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委托书》后,即时生效。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