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解读

2016-10-25 00:00:00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2016年4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按照省的安排部署,我市也于2016年6月起全面铺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职称改革的主要政策内容如下:一、改革目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目的是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改革的意义一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与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和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示范。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可以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三、改革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四、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过渡和评审。五、改革的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中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参加“三区”(我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或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项目,支教1年以上,经支教地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三)创新评价机制。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委库,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库,并按照省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市组建“中山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山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镇区,相应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评委库和相关的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委库入库委员原则上为现聘高级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教研和电教人员,中级及以下评委库入库委员须为现聘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教研和电教人员。评委会管理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有关办法另行制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3、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和《印发中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进行核定,逐步妥善解决好岗位结构性矛盾等具体问题。4、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在高、中级空缺岗位数范围内,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当年度岗位使用申请,按要求填报《中小学教师岗位使用申请表》,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评聘工作。存在高职低(待)聘情况的学校,原则上应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适当向前者倾斜。5、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要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岗位使用情况、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程序及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做好公示情况、推荐会和评委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申报人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委会、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按照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镇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所属单位和学校岗位设置、教师竞聘推荐、材料审核、岗位聘用等相关工作;各学校具体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教师竞聘推荐、材料审核、岗位聘用等相关工作。逐步下放市级职称评审权,在镇区开展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以后逐步实现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由镇区负责。开展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试点的镇区,把组建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委会请示和拟推荐入库评委委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试点期间,非试点镇区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由仍由市评委会进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对各镇区的指导、服务、监督,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规范、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六、教师职称的过渡内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内容之一。过渡内容是指按照新旧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将现职称(职务)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过渡前后不改变现聘用岗位。七、教师职称办理过渡的基本程序由学校统一填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经个人签名确认后由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完成过渡。《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八、新水平评价标准的特点改革后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根据学段分别设置具体评价条件,以体现不同学段的不同特点;二是更加注重师德师风表现,对违反师德师风者申报职称评审“一票否决”;三是更加注重育人工作要求,适当提高班主任工作经历和制定具体的育人业绩要求;四是按照育人工作、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示范引领等4个方面重新设置具体的专业标准条件,更符合教育规律;五是实施分类评价,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教师,专任教师与教研、电教教师,城镇与农村学校教师等,在评价标准上都有所区别。九、改革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改革后的职称申报程序包括:学校制定岗位竞岗方案、个人提出申请、个人向全校教师进行公开述职、学校推荐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评前申报材料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说课讲课考核、面试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结果核准、证书发放。学校要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在相应岗位。十、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的主要变化和作用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职称评审程序主要变化:一是增加学校岗位竞争,竞争成功者才能参加职称评审;二是增加学校推荐委员会推荐、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参加评审人选的环节;三是将原来探索开展的个人公开述职、说课讲课等评价手段,转化为固定的评价手段;四是全面推行面试答辩评价方式,除初级资格外,在评审高级、中级资格时,均要进行面试答辩;五是评审通过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六是调整现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机制,由地市承担高级教师评审工作、逐步下放市级职称评审权,在镇区开展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改革后职称评审程序变化的作用:一是学校全面参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扩大了学校用人自主权;二是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扩大了能力水平的评价领域;三是创新评价方式,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十一、从“评聘分开”转到“评聘结合”的作用“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不与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存在的问题是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弱化了职称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用的效果,引发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矛盾。实施“评聘结合”,把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环节和依据,不仅实现教师的评价的社会和业内认可,还强化了职称的评价功能,实现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有利于减少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矛盾。十二、改革方案对“高职低聘”人员的倾斜政策取得教师职称但未聘用到取得资格相对应岗位的教师(简称为“高职低聘”)属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改革中矛盾的焦点,是顺利推进的重点问题。为此,采取了如下倾斜措施:一是改革前已取得资格仍然有效,竞岗成功后,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的评审,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二是在国家和省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政策体系框架下,采取完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适当增加高级、中级岗位数量。新增的高级、中级岗位,在解决“高职低聘”和教师正常晋升职称时,向“高职低聘”人员倾斜。我市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存在高职低(待)聘情况的学校,原则上应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适当向前者倾斜。十三、对青年教师正常晋升职称的措施改革方案配套制定了岗位评聘政策,合理新增高级、中级岗位数量,规定了对新增岗位的使用要求,不仅要解决好“高职低聘”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提供适当的岗位用于青年教师的正常晋升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