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8-10-23 00:00:00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于2018年10月22日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于2017年3月28日由市委组织部正式对外发布。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工作分工,该文件中的若干条款由我局牵头落实,因此,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待遇发放工作。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一)内部协调过程。2017年4月,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随后,我局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内部分工。其后在5、6、7月经四次内部征求意见,确定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落实举措和进度安排。2017年8月17-19日,我局邀请24个镇区组办负责人举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涉及镇区业务工作分片座谈会,就人才18条的具体实施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该两项待遇涉及面广,后续还有其他关于2号文的具体条款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因此,经咨询法制部门意见,有必要对各实施细则进行整合,最后草拟了《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情况。2018年2月,我局就《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部征求意见;3月,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了财政支出测算。5月向各镇区征求意见,5月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6月20日,在中山市高才会会议室,我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企业代表、高层次人才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和镇区组办代表,举行《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专家咨询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并按专家意见对内容进行完善修改,文件形式改为实施细则,正式更名为《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以通知形式报批印发。四、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政策实施时间问题《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于2017年3月28日由市委组织部正式对外发布,因此,各项待遇应按文件发布时间为准,全部统一为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实施。虽然,与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存在时间差,但不影响待遇发放工作,可通过业务操作调整进行补办。(二)关于“中山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企业经营管理、金融领域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准入条件认定问题2017年,省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粤人才办〔2017〕7号),该文件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四类高层次人才,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广东省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认定标准(2017年)》),其中,该四类人才与我市“中山英才计划”四类人才相衔接。因此,建议按照省统一的标准,对经省认定的有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企业所在镇区和用人单位同意培养或引进的,直接分别认定为资助对象(含企业自主培养的获得省政策认定的该类人才)。即有省发文件确认为“珠江人才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四类人才,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认定。另外,由于该项待遇涉及资金额较大,为全面、真实掌握培养或引进人才的工作和薪酬情况,在办理该项待遇时,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用人单位培养或引进人才时,先提出备案申请,人才认定后确定备案是否成功,对期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认定期满一年后,再核发待遇。(三)关于“中山英才计划”企业引进人才补贴资金问题2017年8月17-19日,我局邀请24个镇区组办负责人举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涉及镇区业务工作分片座谈会,就人才18条的具体实施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镇区大多反映,在落实市委2010年7号文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工作中,已承担了较大财政压力。人才18条新政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待遇,对单位和个人的补贴项目更多,假若由镇区按比例分担,其财政负担压力更重。同时,考虑到该项待遇涉及培养或引进全职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或“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一旦培养或引进成功,均属于我市重点关注的高层次人才。因此,该项待遇的配套资金和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四)关于新增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七层次认定标准问题1、结合实际业务操作,避免在核实身份信息时产生矛盾,对文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条件,进行更具体的表述。具体为:在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并经市人社局核定认可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并经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对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附加说明,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是明晰确定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范围,鼓励经营主体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引进。二是对事务所、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单位,由于其税务登记证上已显示为企业性质,所以也应该纳入享受范围。2、人才有序流动是正常现象,我们应当鼓励和争取流失的人才回流。因此,对之前曾在中山工作的研究生,离开中山后再次回来中山就业的,建议按6个月为界(再次就业后参保与最后参保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同时,需要提供在外地公司的工作合同和参保证明),超过6个月后再回中山就业的,可视为新引进,并依据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3、同一位人才只能领取一次同一层次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领取待遇后离开中山再进入中山的,不可重复申领同一层次待遇。当该人才认定或评定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层次变化时,均可按照文件标准补充发放差额部分补贴。4、由于国内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对学历的表述存在差别,没有全日制的说法,因此,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此作为审核依据。同理,军队院校的学历审核,需提供学籍登记表或军队学院登记表复印件进行确认。5、2017年3月28日之后企业培养引进的人才,可享受该政策。(五)关于青年人才培养工程购房补助标准的问题考虑到本次调整的正高、博士待遇为同一条政策依据内容,要达到新标准(即:对引进到我市工作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总额不少于30万元、20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对比目前正高25.4万和博士研究生13.6万的标准,正高待遇最低要上调4.6万元,博士待遇最低要上调6.4万元。如果上调标准不一致,容易造成“重视博士、轻视正高”的矛盾,因此,我们在购房补助中进行调整,统一增加青年人才购房补贴6.6万元。经调整后,符合我市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5.4万元和购房补助26.6万元,合计32万元;符合我市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3.6万元和购房补助16.6万元,合计20.2万元。两项待遇调整均达到新政策标准的要求。(六)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的问题在《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前,经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经评定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两项待遇核发时间较长,手续流程较多。按照人才18条新政关于“改变资助方式,提升资助效率,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统一在3年内发放完毕”的工作要求,对待遇发放工作进行调整,对认定和评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的时限比例同步调整为:发放按年份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因政策实施时间与业务实际操作时间存在差异,我们对具体业务流程作相应调整,制定了衔接过渡措施。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0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