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018-11-28 00:00:00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我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中人社〔2010〕22号),自2010年出台实施,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由2010社保年度的3种,增加到2017社保年度的16种。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和《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府办〔2017〕53号)有关要求,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二、文件主要内容《通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并对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认定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时间等问题予以明确。1.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具体医保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就医管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由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认定和延期。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12个月治疗期,规定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可申请延期。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参保人应选定一家市卫计部门指定的肺结核定点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3.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认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专家制定。4.《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