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11-27 00:00:00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人社发〔2017〕3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2019年1月31日,中山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提出多项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十点,其中七点“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提出: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各项政策,并加大对民营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对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基础上,同步给予所在的民营企业引才补贴,补贴额度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当年度的市政府津贴金额相等,时间3年。按照以上文件要求,我局结合《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内容,拟定《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做好企业引才补贴的待遇落实工作。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落实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是落实《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具体文件条款,需要落实企业引才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形成的一个实施细则。主要是从待遇审核发放等各个操作环节作出规定,明确受惠对象范围、办理条件、审核要求等,制定清晰的办理步骤,保证业务顺利实施。(二)主要举措1.明确了民营经济企业的定义。经咨询市统计局、市工信局意见后,按照两局的回复意见,对民营经济企业进行定义。2.明确了待遇标准。按照《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的有关规定,在对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基础上,同步给予所在的民营企业引才补贴,补贴额度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市政府津贴相同,补贴期限为3年。3.明确了企业培养引进对象范围。参照《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文件要求,把我市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列入对象范围。企业培养引进成功后,即可申领企业引才补贴。4.明确了申办程序以及审核注意事项。结合业务办理要求,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各类企业用人情况提出审核要求。另外,接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为准确甄别民营经济企业类型,对申请办理待遇的企业审核方法提供指引。5.明确了资金支出渠道以及资金监督管理要求。6.明确了解释主体单位和实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