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_清远市人民政府

1970-01-01 08:00:00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 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 开展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其中一项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重要措施。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实施范围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清城区人民医院及清新区人民医院这7家城市公立医院。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 (一)调整的原则与幅度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对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进行精准测算,总调整项目3777项,其中:提高的项目2934项,降低的项目843项,总体调整幅度为4.85%。 (二)调整的内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降低三合并五提高” “一取消” 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两降低”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类项目费用,其中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统一下调35%,磁共振扫描(MRI)和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统一下调20%,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统一下调18.5%,X线检查统一下调8%。 “三合并” 挂号费、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将被合并。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并入床位费,三项费用将不再另行收取。 “五提高” 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五类,具体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诊查费、护理费等部分诊疗项目;医技诊疗类中的组织间粒子植入术、病理诊断类等部分诊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治疗部分和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项目以及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特殊疗法等。 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15%的加收政策。其中门诊和住院诊查费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 调整前价格(元) 调整后价格(元)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幅度 普通门诊诊查费 3 3.0 6 6 100.00% 专家门诊诊查费           名专家 50 45.0 80 76.0 60.00% 主任医师 8 7.2 28 26.5 250.00% 副主任医师 6 5.4 18 17.0 200.00% 急诊诊查费 6 5.4 15 14.3 150.00%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1 9.9 20 19.0 81.82% 住院诊查费 3 2.7 5 5.0 66.67%   三、配套保障 (一)财政投入保障。一是财政部门落实省有关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二是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要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医保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调整完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升部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和标准等信息。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同步公布了《清远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年7月版)》,方便市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