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07-03 16:59:00
/* Generator: eWebEditor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p.MsoFooter, li.MsoFooter, div.MsoFooter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div.Section1 {page:Section1;}ol {margin-bottom:0cm;}ul {margin-bottom:0cm;}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外和留学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外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在鼓励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服务、开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惠府办〔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国外人才引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外人才办”)具体负责为留学人才来惠创业提供相关服务,受理海外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市人才办协助海外人才资金的资助申请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海外人才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第三条  海外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海外人才资金的筹措以市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海外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贴来我市创业及落户的海外和留学人才1.对符合《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规定范围的博士等高级人才,按该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高级人才月津贴。对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或广东省“领军人才”并已落户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住房补贴10万元。2.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评惠州市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3.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有突出贡献和获得重大荣誉的的优秀海外和留学人才进行奖励的开支。 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在中央、省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用于来惠创业重点引进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创业期补贴、科研经费补助、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等扶持补助资金开支。包括重点引进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申请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等国家级海归人才引进项目的配套奖励资金的开支。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3年内合计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的,在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有关海外和留学人才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工作以市人社局为主组织实施。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条款的开支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进行专项申请。第七条  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一)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国外人才办。(二)初步审核。市国外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三)审核批准。申请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四)资金核拨。由市人社局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市财政局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进度拨款,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第八条  申请海外人才专项资金一般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惠州市海外和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二)属个人申请的,需提供由市人社局出具的《重点引进海外和留学人才资格认定证书》、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位、学历、职称等)、服务合同和其他业绩证明材料。(三)属单位申请的,需提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书。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为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每年年底要对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使用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须提交总结报告,报市海外人才办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对依据本办法获得资助经费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建立个人档案,健全联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海外和留学人才所享有的优惠政策不得与其他政府扶持奖励资金办法并行。第十三条  在资助期间,如使用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有关协议规定的,市人社局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页无正文)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