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4-05-30 10:57:00
/* Generator: eWebEditor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div.Section1 {page:Section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12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即2139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执行。全市职工包含本、外市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