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0-17 10:47:00
/* Generator: eWebEditor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div.Section1 {page:Section1;}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四、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已经将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可继续实施。五、各地要在2006年6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