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17 09:32:0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厅文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列支项目、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方面内容,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别是要进一步开拓思路,积极实践工伤预防工作。 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实辖区内的工伤预防工作。 惠州市工伤医疗康复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直用人单位或者联合县(区)有关部门开展好工伤预防工作。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