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推荐和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6-12 16:13:00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完成2017年度市政府民生实事工作任务,树立示范典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下简称“粤人社166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 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符合粤人社16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附件1)的创业孵化基地,均可申报。 二、申报推荐和评审认定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和要求见附件1、附件2),接受申报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市设立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成员由就业促进科、职建科、就业中心组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按照粤人社166号文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对确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授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由所在县(区)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可在上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评审认定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各县(区)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是市政府2017年度民生实事内容之一。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发动,扩大参与范围,确保优中选优,树立示范典型。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申报单位及时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 各申报单位材料应予7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8月15日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的单位,应于8月15日前报送材料。 联系人:刘正才 联系电话:2789363 邮 箱:hzrsjycj@163.com 附件: 1、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2、惠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附件1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doc附件2、惠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