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07-12 11:05:00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公务员都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但是对于以考代评的系列可以参加考试获得职称。二、全国(全省)开展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全国(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以考代评专业和报考条件不断发生变化,我市职称工作只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进行调整。有些专业初、中级职称实现以考代评,高级实行评审或者实行考评结合。三、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解读: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高技能人才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二)在技能岗位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四、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解读:根据《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走“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具体包括:(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四)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五)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六)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七)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八)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十一)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十二)获“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十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十四)申报年度8月31日前5年内,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3位。五、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解读:《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规定“对伪造学历、资历、证书、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或职业技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