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6-08-19 09:44:0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16年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公积金委办〔2016〕4号)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6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77元的3倍1373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13731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年度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