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五之监督
2015-09-29 08:49:0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规定。
本条修订时,将“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条规定,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可见,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的保证。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是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监督机制。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参与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财政监督是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形式,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是住房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
第二,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行为;
第三,有利于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利;
第四,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进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比,财政监督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居首要地位。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
1、事前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的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
2、事中监督是指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作为房委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履行其参与议事决策的职责,以确保住房委员会决策的正确性。
3、事后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根据新《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觉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方式
本条第2、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财政部门通过提出意见和参与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方式,实现财政监督职能。
(四)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1、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3、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审核、审议及公布)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审核、审议及公布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将“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委员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所谓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目的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活动。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的审议实行两审制,即财政部门初审(审核)、住房委员会复审(审议)。这与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审议程序不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实行一审制,即住房委员会一次性审议。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之所以采用两审制,是由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的重要性决定的。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侵占或出现其他侵害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按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报送的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收益和负债状况,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属于社会监督范畴,财政监督实际上对资金的使用是一种安全性的保障,而社会监督则是体现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对自身权益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利,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根据《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入的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报费用、虚列支出;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释义】本条关于对单位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或者变更、注销进行了登记;
2、是否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是否按时足额地为单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释义】本条关于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可见为规范办理委托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合同约定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是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监督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