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违规裁员被纠正 被裁人员不领这个情
2005-03-30 00:00:00
(六)公司违规裁员被纠正 被裁人员不领这个情2005-03-30 因机构和体制改革,顺德市容桂镇某经济发展公司拟进行富余人员的分流,在报顺德市容桂镇政府批准后,该公司于2000年10月21日和24日,两次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宣布了分流人员名单以及经济补偿办法。会议后,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该公司的经济补偿标准有异议,向容桂镇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向该公司发出口头监察指令,指出该公司分流富余人员的行为事先并没有征得劳动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非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果,要求该公司予以纠正。该公司在接到劳动监察指令后,于2000年11月8日和9日两次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对包括合同期未届满的55名职工及4名仍未到期的短期合同工全部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这些员工回单位上班,他们2000年11月的工资照发。但以梁某为代表的33名员工对公司的上述决定不服,仍有异议,他们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额外经济赔偿金为由,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顺劳仲字(2000)第166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为,梁某等33名员工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尚未期满,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应在裁决之日起7日内安排梁某等33人恢复工作。2001年3月22日,该公司用电话和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梁某等人7日内回公司上班。然而,梁某等人并未回公司上班,而是于2001年3月28日以不服劳动仲裁为由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额外赔偿金,顺德市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受理。至此,一场你情我不愿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就在梁某等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不久,即4月6日,该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梁某寄出《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大致如下:根据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本公司已于2001年3月22日通知你本人回公司上班,并明确答复安排你的工作为物业管理员,待遇按管理员的级别发给,但至今你未回公司上班,现再次通知你回公司上班,你必须在2001年4月20日前上班,逾期不上班,本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梁某从2000年11月1日起就没有回单位上班,对公司发出的通知也未予答复,以致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为梁某开设的工资簿无法交付给梁某收执,也无法与梁某协商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公司因此从2000年12月起暂停向梁某支付工资,但仍从2000年11月开始一直每月为梁某等33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顺德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曾两次开庭调查该案事实,并作调解,但调解不成。梁某等人坚持认为原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而作为被告的原公司则坚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梁某等人回公司土班。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必须与被告履行劳动合同,回公司上班。梁某不服,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梁某的上诉状称,他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就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从该案的基本事实来看,其焦点在于梁某等33人是否已经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告在2000年10月因机构和体制改革,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顺德市容桂镇人员政府批准,进行分流部分富余人员,并于10月21日、24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分流人员名单以及经济补偿办法,但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也没有征得工会同意及报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应视为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行为。其后,梁某等对被告提出的分流行为提出异议,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纠正,应视为梁某等人拒绝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约。况且被告在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后,收回了原来的分流方案,通知要求梁某等人回公司上班,虽然梁某等人拒绝回公司上班,但不能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因此,梁某等人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继续履行。 既然梁某等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当然就不存在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了。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正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