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2007-08-10 00:00: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香洲海滨北路八号五楼;咨询电话:2121286。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