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申请使用核准

2008-01-18 00:00:00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住房基金申请使用核准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否 受理范围 存有住房基金的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而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均可受理。 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的住房基金账户有存储余额。 2.符合申请使用的条件: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或用于单位集体宿舍维修。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住房基金使用申请表。 2.使用住房基金的申请报告。 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住房补贴发放明细表。 4.单位集体宿舍维修。 受理机构、地点及 咨询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洲海滨北路八号五楼,2121286) 责任科室及电话 资金科(2121286,2121873) 审批决定机关 1.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由主管市领导最后审批。 2.企业单位的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审批。 审批流程 1.机关事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递交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核→主管市领导审批。 2.企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递交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办结时限 1.机关事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送出。 2.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否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颁布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150号)全文。 2.《珠海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珠府〔1996〕74号)第八条。 3.《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珠府办〔1996〕125号)第一、三条。 投诉电话 2121286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备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二类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