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保年度执行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2015-06-26 00:00:00
为便于理解2015社保年度执行的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称“月平工资”),现作如下说明: 一、“月平工资”对社会保险缴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平工资”调整 影响的是缴费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月平工资”调整后仅影响到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对其他险种缴费无影响。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来说,如果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内,则缴纳的社保费金额没有变化。具体来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月平工资”为例):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的市“月平工资”为5227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了5227×3=15681元(上限),则缴纳基数是15681元,如果月工资低于 5227×60%=3136元(下限),则缴纳基数是3136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在3136元至15681元之间,月工资就是缴费基数。 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单位缴费将每月增加20.22元,个人缴费将每月增加6.74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5月1日起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月平工资”的三倍(2015年7月1日起为15681元)为缴费基数。 3.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我市“月平工资”提高后,参保职工享受的与“月平工资”挂钩的社保待遇将相应提高(详见附件2)。    附件:1.2014、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比          表            2.部分随2015社保年度执行的“月平工资”调              整的社保待遇标准变动表        附件1 2014、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比表   2014年7月1日起 2015年7月1日起 2015年执行的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139元(2015年1月1日起下限调整为2408元) 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300%核定(具体为13995元);斗门区、金湾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300%核定(分别为12381元、12219元);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60%核定(具体为2799元);斗门区、金湾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60%核定(分别为2476元、2444元) 同2014年7月1日起做法。执行市“月平工资”上限的为15681元,下限为3136元;执行斗门区“月平工资”上限的为13167元,下限为2633元;执行金湾区“月平工资”上限的为14091元,下限为2818元 《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1﹞65号) 失业保险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7月1日起为1380元,2015年5月1日起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三倍(具体为13995元)为缴费基数   同2014年7月1日起做法。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市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三倍为15681元。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2014年7月1日起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2014年7月1日起做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号)第九条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执行的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227元,斗门区4389元,金湾区(含高栏港)4697元;       3.目前珠海市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650元/月。   附件2 部分随2015社保年度执行的“月平工资”调整的 社保待遇标准变动表     部分社保待遇标准变动情况 备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退休人员持有的“市民卡”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最低保护线增加27元,由223.92元增加到250.92元; 2.在职人员按下限标准缴费及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人员,其“市民卡”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分别增加10—84元不等; 3.新参加医保在6个月以内的职工,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额度(“月平工资”的5倍)增加2810元,达26135元;参保6个月以上到1年之间的职工,住院最高报销额度(“月平工资”的15倍)增加8430元,达78405元。 此标准以执行市“月平工资”的为例,执行斗门、金湾“月平工资”的提高金额稍低。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参保人一次性丧葬补助(“月平工资”的3 倍),增加1686元,由 13995 元增加到15681 元; 2.抚恤金(“月平工资”6倍)增加3372元,由27990元增加到31362元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月平工资”的6倍)增加3372元,达31362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月平工资”的60%50%40%30%)人均每月增加12.05% 3.供养亲属抚恤金(与“月平工资”增长幅度相同)人均每月增加12.05%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执行的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227元,斗门区4389元,金湾区(含高栏港)4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