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保年度执行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2016-06-29 00:00:00
                                                     为便于理解2016社保年度执行的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称“月平工资”),现作如下说明: 一、“月平工资”对社会保险缴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平工资”调整 影响的是缴费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月平工资”调整后仅影响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中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对其他险种缴费无影响。就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来说,如果参保人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内,则缴纳的社保费金额没有变化。具体来说: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的市“月平工资”为 5663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了5663×3=16989元(上限),则缴纳基数是16989元,如果月工资低于5663×60%=3398元(下限),则缴纳基数是3398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在3398元至16989元之间,月工资就是缴费基数。根据将于7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的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再分区,即斗门区、金湾区从7月1日起调整为按市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斗门、金湾除外),月缴费将增加20.96元,其中单位缴费将增加15.72元,个人缴费将增加5.24元(斗门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增加45.90元,个人缴费每月增加15.30元;金湾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增加34.80元,个人缴费每月增加11.60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中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斗门、金湾除外),单位缴费将每月增加5.24元。(斗门区、金湾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30元、11.6元) 。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月平工资”的三倍(2016年7月1日起为16989元)为缴费基数。 3.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我市“月平工资”提高后,参保职工享受的与“月平工资”挂钩的社保待遇将相应提高(详见附件2)。    附件:1.2015、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比表          2.部分随2016社保年度执行的“月平工资”调整的社保待遇标准变动表         附件1:2015、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比表   2015年7月1日起 2016年7月1日起 2016年执行的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300%核定(具体为15681元);斗门区、金湾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300%核定(分别为13167元、14091元);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60%核定(具体为3136元);斗门区、金湾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60%核定(分别为2633元、2818元) 职工缴费上下限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上限为16989元,下限为3398元,各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号)第八条、第九条 失业保险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5月1日起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三倍(具体为15681元)为缴费基数   同2015年7月1日起做法。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市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三倍为16989元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2015年7月1日起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2015年7月1日起做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号)第九条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执行的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663元;       3.目前珠海市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650元/月。   附件2:部分随2016社保年度执行的“月平工资”调整的社保待遇标准变动表     部分社保待遇标准变动情况 备注 基本医疗保险 1.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最低保护线增加20.88元,由250.92元增加到271.8元;   2.按上、下限标准缴费的一档在职人员(斗门、金湾除外),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将增加7.86—65.4元不等,斗门区将增加22.95-191.1元不等,金湾区将增加17.4-144.9元不等   3.原规定新参保职工1年内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与月平工资挂钩:参保6个月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个月平工资;参保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个月平工资。7月1日起新办法规定新参保人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不再与月平工资挂钩,参保6个月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参保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各区统一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 1.一次性丧葬补助(“月平工资”的3 倍),增加1308元,由 15681 元增加到16989 元;   2.抚恤金(“月平工资”6倍)增加2616元,由31362元增加到33978元;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月平工资”的6倍)增加2616元,达33978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月平工资”的60%50%40%30%)人均每月增加8.34%;   3.供养亲属抚恤金(与“月平工资”增长幅度相同)人均每月增加8.34%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执行的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