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处理,在广州可享这些税收优惠!

2019-09-20 15:57:29
19日,广州市召开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大会,细数各项举措成效、查摆不足,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随着垃圾分类推行力度不断加大,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的产业发展也迎来了好时机。那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主要涉及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广州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帮助相关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加速发展。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介绍,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条件的项目,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15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砖瓦、水泥、饲料等废渣、废水(液)、废气类产品,纸、翻新轮胎、纤维纱及织布等再生资源类产品,沼气、细木工板、活性炭等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类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100%比例的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比例的优惠。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此外,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该政策优惠。 环境保护税:免征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同时,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