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7-14 10:02:00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人力资源     抚州市扶贫和移民局    抚州市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


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办发〔201622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系统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缴对象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属代缴对象范围,但贫困户“七清四严”和历次“回头看”删除的不符合要求的对象除外。已享受其他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群体(农村已扎二女户、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户等)不重复享受。

二、代缴对象认定程序

代缴对象由村委会、乡(镇、场)、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和农保局共同确定。

1. 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家庭为单位填写《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交村委会核实贫困户是否健在、是否为在校学生、是否服兵役或劳教人员等。

2. 各乡(镇、场)对村委会上报的《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进行复核,并填写《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情况汇总表》(附件2)。

3. 扶贫和移民局(办)根据《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情况汇总表》(附件2)核实申请代缴人员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名单是否有遗漏等。

4. 农保局核实申请代缴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已经享受其他特殊群体政府代缴政策,最终确定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政府代缴保费的标准和期限

1. 代缴标准。每年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保费,最低缴费档次如有调整按上级文件精神办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 代缴期限。代缴期限从2017年起至2020年。

四、保费申报流程

1. 申拨保费。县(区)农保局、扶贫和移民局(办)根据核实后符合代缴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汇总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保费。

2. 保费拨付。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保局、扶贫和移民局(办)最终确认的符合代缴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名单,将代缴保费及时拨付至农保局收入户。

3. 保费记账。代缴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区)农保局根据符合代缴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乡(镇、场)上交的资料,在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系统上为代缴的贫困户进行缴费记账,计入其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用心服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于工作不到位,影响代缴工作开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原则上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代缴对象认定、保费拨付等工作。

本通知从201711日起施行,如省里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

2.《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