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贷指南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凡是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创业人员,都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之内。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类型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微利项目),另一类是小微企业。
(一)个人(微利项目)
包括: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
1.个体经营是指:上述扶持对象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等地,从事个体经营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项目需提供承包农田、土地、水面、山林等租赁合同。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期间内,第一年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是指:上述扶持对象,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并出具认定证明。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期间内,由人社部门审核提供合伙人数,财政部门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3.二次扶持是指:对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期间内,第一年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4、再扶持是指:对上述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已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期间内,第一年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二)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小微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 、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其中200万以内由财政按规定贴息,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扶持期限内,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承担。对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在200万以内的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12.5%,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三)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创业人员3户以上,经金融机构许可,可以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
(四)房产、店面等抵押和存单质押。
(五)小微企业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如: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店面所有权等)。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下列身份认定材料之一:
(1)城镇失业人员凭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肄业证或结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
(4)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当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未婚人员无需出具);
4.个体(合伙)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工资收入证明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 申请人(法人)的婚姻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未婚人员无需出具);
3.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身份认定材料之一;
4.合伙营业执照(种养殖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5.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6.房产、土地抵押等反担保资料;
7.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8.其他相关资料。
(三)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报告;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
5. 企业吸纳安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6. 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7. 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等;
8.上年度及申请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9. 经营场地证明;
10.抵质押资产他项权证;
11.其他相关资料。
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咨询电话:0794--8216162